日前,國家能源局印發《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(供電類)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明確,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提交電力業務許可申請前,應當取得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。
《通知》要求,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,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(供電類),并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。
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正式經營配售電業務前,應當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(供電類),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關電力業務。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需要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的,應當在交易機構注冊前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(供電類)。
對于申請前無法達成配電區域劃分協議或意見的售電公司,《通知》要求,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配電網項目核準內容、電網實際覆蓋范圍,并綜合考慮電網結構、電網安全、供電能力、供電質量、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,確定配電區域。